陳述事實 和 毀謗是不同的...
如果今天撰文的學生 只有陳述他所吃到的東西很難吃.. 那是個人的主觀論定.. 能判什麼罪?..
他只說難吃到爆.. 並沒有論點可以說他惡意批評商家... (像有人會形容..比"大X"還難吃..)
現在的問題是.. 他說前一篇的文章是店家廣告文... ( 他並沒有證據 )
所以 店家是抓準他說的前篇是店家廣告文 毀謗.. 但是店家應該沒有權力依那個證點去控告學生吧..
只有前篇那位撰文者才有權力可以告他毀謗才是...
我個人認為.. 應該是不成立 ( 我沒看過整篇文章.. 除非有更過份的形容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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