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大家的討論好精采阿...
我國的法律都是得過且過的當"差不多"先生,明知有爭議、瑕疵卻不修改。
美國法律卻都訂的很細很詳........
李慶安被"弄"主要原因是上述的擔任市議員期間,她跑去指責陳師孟有雙重國籍,
而她自己當時不但沒有心虛還跑去補上一腳,這回被人逮到把柄綠營自然不放過她。
其次她的犯後態度很差,明明就有雙重國籍還不承認,企圖利用馬的綠卡程序來脫罪
,最後紙包不住火才認了......
2008大選時綠營老是故意混淆綠卡與美國身分證的定義,這很多結果討論過了再
清楚不過了,自然李委員就沒有什麼模糊的空間了。
天下烏鴉一般黑,她為了個人私利不願意放棄美國籍想腳踏兩條船,終日捉鳥
終被鳥琢.....她那種身分我相信放棄後還申請的回來啦....她又不是普通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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