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fishiii
這倒是真的,我以前唸書時有位同學出唱片(因此延畢一年)
他的唱片在玫瑰唱片行是加50元的促銷品
他自己做成MP3放在FTP供人下載並跟人交換
還跟同學說幫他多多宣傳
在那一年的春節,他上了胡瓜的新春特別綜藝節目
當然..是第一張唱片也是最後一張唱片
不過他圓了想要唱歌的夢想....後來這位同學最後為了求生存
現在跟我一樣..
只是我沒出過唱片  
|
這就叫做一片歌手,演藝圈過江之鯽不少阿.....大多被人遺忘
不過好歹你有同學當做明星...
引用:
作者: YaYa07
保護專利
當然是很贊成的
但賠償一點二億
似乎太過頭了吧!!!
殺人不過頭點地
過度賠償難道不也是很過分
現在殺死一個人都不用賠命了
要一個十九歲的年輕人賠一億兩千萬
那和殺死他又有何差別
更何況點擊率並不能代表觀賞人數
也許有人會說如果他不要侵權就不會有巨額賠償
這是什麼話
雖然犯了法但還是要衡量輕重才對
|
所以才會有挑軟柿子吃不敢打老虎的感覺....
他提供下載能給多少人下?賣盜版一次出貨幾萬套去了...
沒有按照比例原則來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