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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指出,昨晨八時許,游靖雅騎車準備到髮廊上班,行經安祥路一處下坡右彎時,撞上正要上班的公車司機莊榮輝(四十九歲)駕駛的休旅車,游女因頭部撕裂傷,送醫不治,莊男被
依過失致死罪移送。
莊男說,他行駛上山的方向,車速不快,游女可能因天雨路滑,摔車後直往他左前車頭撞過來,「感覺有壓到東西」,他停車察看,游已攤在馬路上。
過失致死罪......,想問問這種被人撞上來,只因為是開車才會被這樣送法辦嗎?
那如果是機車撞機車呢?又或是機車越線撞到對面路人,機車騎士死亡,路人輕傷呢?
有沒有版有懂得,幫忙解惑一下....
深深覺得台灣的法律不論走路騎車或開車都挺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