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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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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失證物不稀奇,宣稱遺失之後又找到才利害,找到不予再調查鑑定證物,司法這樣玩都可以
![]() 以上就是蘇建和案件中的重要證物兇刀,明明被軍方押扣的證物最初說弄丟了找不到,法務部法醫中心誤以為押扣兇刀遺失,就在沒有任何兇器證物用推論的方法鑑定行兇不止一把兇刀 後來軍方不知何故又找到了,當時包括李昌鈺等專家為了公平正義,要求法醫中心重新鑑定找回之兇刀,原審竟然認為沒必要裁定駁回.....就這樣判三個年青人死刑 人命關天,我們的司法夠可怕,如果發生在美國,蘇建和案早就因政府沒有好好保存證物,即使失而復得也會被辯護法律師一下就把全案推翻掉,甚至可以告相關人等失職,可是在台灣法務部根本沒有人計較去追究人員遺失證物或檔案的失職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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