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古里特
我是不知道法官怎麼判的
畢竟我們都不是念法律的
= ="
看新聞報導講到
上次罪犯殺人後,自首投案
是不是因為醬子,而被判無期徒刑,關兩年就假釋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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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又被媒體誤導了,我一直覺得奇怪,無期徒刑不管怎樣,修法前修法後都不可能坐個兩年就出來
我猜"無期徒刑"是記者故意加上去的,這樣新聞才有可看性,而且又能激起起大眾不滿情緒,從而增加這個議題的討論
其實應該是上次殺人法官判太輕,加上他自首又被收押過一段時間,才有機會七早八早放出來
下面是中廣的比較詳細分析為何兩年就放出來
ps:xx的,現在看新聞,事件是真的,內容有些是誇大不實,遇到懷疑還得找其他不同的交叉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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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敏誠第二次殺女友 之前被判八年後假釋
更新日期:2009/12/02 14:10
台北市發生托兒所女老師遭男友吳敏誠當街槍殺,令人震驚的是吳敏誠曾在十六年前也殺害另一名女友,當年他二十八歲,拿刀刺死湯姓女友,後來自首,也符合當年假釋規定,由於他曾被羈押長達兩百六十四天,再坐了兩年牢後出監,如今再犯,吳姓兇嫌仍是得面臨殺人重罪的刑事責任。(黃進恭報導)
吳敏誠當街槍殺托兒所黃姓女友震驚各界,令人訝異的是早在十六年前他就已是恐怖情人,當年他二十八歲,答應幫湯姓女友借錢,卻借不到,受不了嘲諷,持刀刺死女友棄屍,吳敏誠畏罪自殺獲救,在家人陪同下,向檢方自首。
吳敏誠殺人案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四號判決確定,羈押折抵日數兩百六十四天,八十三年四月一號結案,應執行八年有期徒刑,在八十五年三月十三號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法界人士表示由於刑法七十七條假釋舊規定是執刑超過三分之一就能提假釋,加上他自首可減刑一半,也就是吳敏誠被判八年,自首減為四年,但因他曾被羈押兩百六十四天,因此三分之一刑期則是兩年時間,不過這項舊規定,八十六年間也因白曉案做過修正,也就是有期徒刑要執行超過二分之一才能提假釋,這就是著名的陳進興條款。由於吳敏誠縮刑期滿日期是在九十年五月十三號,早已過了五年內再犯屬累犯可加重其刑規定,但法界人士認為法官也會審酌被告犯罪動機及其他因素決定審酌刑度,屆時極有可能依惡行重大、素行不良等理由,重判吳姓兇嫌。
本則新聞由中廣新聞網提供 2009/12/02
http://news.msn.com.tw/news150623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