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舊有的夫妻財產分配制度完全對女方不公平,尤其是,女人在婚前賺錢買房子在自己名下,婚後離異房子變成前夫所有,天下竟有這種莫名其妙的法律,好像是民國74後修掉
婚姻本來就是夫妻二人的私領域,政府定的法令規定限制越簡單越好,我們今天婚姻關係有如此多的糾紛,都是法律過渡干涉道德的事情
台灣公眾人物常會因外遇,緋聞鬧得沸沸揚揚,因為我們有通姦罪,以及財產分配的糾葛
以鄰近的香港為例,他們是沿用英國法律,當然沒有所謂通姦罪,最簡單的一個原則配偶不管男或女,誰賺錢最多離婚就由錢多的分給賺得少的,如果,你從小就是這個體制成長,認為理所當然就沒有所謂公不公平
香港很多藝人離婚再娶,鮮有見元配跳出來大吵大鬧,因為老公變了心是沒法拯回,之後的瞻養費令對方滿意,有什麼好吵的?如洪金寶,林子祥......他們的元配拿了錢乾脆移民國外
大陸這種保守國家對婚姻的規範也比我們寬鬆,當年王菲跟他哪位搞外遇的三流歌手老公離婚,王菲也要分一半財產給他,有什麼公平不公平?
一個社會的教育成功在於有能力的人是不在乎這點小事,分一半財產又如何?美國好萊塢明星每結一次婚表示他之前就分了財產給前夫/前妻,他們完全不會因此而打退堂鼓從始不敢結婚
再者,台灣對申請離婚也有諸多規定,除非有重大事由,只要單面方不願簽字婚姻還是卡在哪裡,英國的法律是夫妻雙方分居超過一年就可以訴請離婚,不用管對方願不願意
我認為對女生而言,尤其是沒有工作能力的家庭主婦,若婚姻失敗,能拿到足夠的錢過活,基本上沒啥好怨,可惜,我們的教育大部分男人太壞,搞外遇不想離婚是不希望把財產分給元配,更惡劣的當法院判決前還偷偷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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