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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2-22, 09:39 PM   #3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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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內政部:傅崑萁與前妻假離婚 任命無效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政治人物的字典裡沒有道德兩個字啦

看到平面媒體引述網友的言論,幹縣長真忙碌,白天幹縣長,晚上幹副縣長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2日電)花蓮縣長傅崑萁任命前妻徐榛蔚擔任副縣長,內政部長江宜樺今天說,兩人是無效的假離婚,仍屬配偶關係,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該項人事命令違法。


  江宜樺說,內政部將報請行政院撤銷人事命令,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下午邀集行政院、監察院、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相關機關開會,確定傅崑萁任命前妻為副縣長違法。


  內政部發布新聞稿表示,傅崑萁與徐榛蔚18日辦理離婚,21日任命前妻為副縣長,再於22日將徐榛蔚戶籍遷至隔壁傅崑萁母親家,以製造夫妻離婚的假象。


  內政部說,傅崑萁夫妻事實上共同養育子女,並對外表示其「一家人」將共同為花蓮縣政努力,上述事實足以認定兩人的離婚,符合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的假離婚,明顯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7條規定。


  江宜樺表示,內政部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撤銷徐榛蔚人事命令,並移請監察院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處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的長官。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第7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


  所稱「關係人」,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款規定,包括公職人員的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屬;所稱「利益」,依該法第4條第2項規定,包括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的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981222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2/5/1xfx5.html


法律判決 離婚無效

任命自然也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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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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