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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水管接桶水 竊0.01元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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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7, 10:3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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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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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
微罪不舉「職權不起訴」
的法理原則
也就是一般人犯些稍高於道德譴責但又剛好進入法律懲戒範圍內的細小罪行,國家實在懶得動用訴訟程序來處理你,檢察官就能決定不起訴處分。
所以他可以在 "檢察官"那裡認錯
以 "認錯賠償" 方式和解
換取 "不起訴"
而警察只是以法行事
報案的人也只是看不下去,應該不是針對特定人
至於水公司的人,就看他是否知情後有否積極辦理來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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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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