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是以罪刑比例原則修法觀點來看,我倒是可以理解,因為像阿扁A錢案與工友順手帶回校內物品的小案,其刑求都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明顯比例不符合。
但不知道是否媒體報導斷章取義或者真是法務部有這樣的觀點?
這報導意思好像是說一樣的證據力之下,減輕刑責就可以被定罪??
好奇怪的邏輯,犯罪證據力被定罪應該視證據的可信度以及是否齊全,怎麼會因為證據模糊或者不齊全,就要判輕一點?
本國司法是以無罪推定為原則,法官判罪應視證據力可信度以及是否有誤做出判決,若是證據不全或者模糊,就算懷疑也應判無罪。
法務部觀點明顯是以有罪推定論點來要求司法定罪,司法與檢調系統在有罪、無罪推定原則不一致,這才是定罪率不高的重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