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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2-21, 11:01 AM   #5 (permalink)
barri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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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的對象主要是"公務員",法務部舉香港為例"簡真是不知所謂",人家定罪率高是~廉政公署手上的超級武器"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查到公務員官職與收入不相稱,當事人沒有合理解釋就可以定罪,執法人員當然輕鬆愉快,若這條嚴謹的法令照搬到台灣用,扁家的弊案何需查個老半天?台灣一卡車政治人物等著皮皮剉

我們的立法院搞個不三不四的閹割版"財產來源不明罪",還得檢方列為貪污罪被告後才需交待不明財產的來源

像香港這樣一條嚴格法令來整治公務員,上了法院一翻兩瞪眼,法官當然容易就判下去何需"心證"?

法務部有點擔當的就向總統要求/訴諸社會大眾,要立法就立一勞永逸的防貪法,不是用妥協的法方,出了問題就挖東補西一事無成,結果,被告上了法院都有方法鑽漏洞

記得多年前香港有一高官貪污案例轟動一時,哪位官員被廉政專員查到財產暴增,發傳票要求交代來源,高官沒法解釋竟然用耍賴的法式,說啥是老婆多年賣淫賺回來的

案件最有趣的地方是,廉政人員也不是省油燈,找到香港最頂級的妓女來查詢行情,據說他老婆姿色平庸,辦案人員已經從寬認定用每次接客最高單價計算,甚至以高官老婆18開始營業為基準,除了生理期都不間斷直至被調查時的年齡,多年賣淫的收入總數加起來跟高官不明財產仍有很大差距,最後當然難逃起訴的命運

此帖於 2010-02-21 12:03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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