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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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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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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是很複雜的動物,法律就是為這些貨色而立的,在此地如犯此行且被證實,那就不是一封道歉信可解決,這還涉及到人權法中的歧視條例。 一般公司、機關或行號如果收到由「律師」,而非本人所寫的存證掛號信,保證他們馬上緊張到神經崩潰。 所以在個人的公司中,嚴厲執行不送禮、不受禮的守則。一旦任何人收受禮品,那麼什麼事都說不清楚了。違者逐之﹗ 當有人在你的公司大喊「公平對待」時,你的生意恐怕就要受到法律的杯葛與客戶的聯合制裁了。至於律師的部分,他會為您討回公道,絕對不會讓您吃虧。 再說的淺顯點,以前在台時,朋友的女兒就被人以贈禮的方式,斷送了女孩子寶貴的一生,具體內容不堪。害人之大,莫此為甚﹗ 總之,當人對您都沒用心(使用手段)的話,那麼您是幸福的;反之,則大事不妙。在海外的公司中,我還遇到自己的同胞,竟然在應徵時致贈小禮物或提及是何人介紹,或有背景後台的,在我的內心裡最排斥這種爛醬缸文化,馬上當面點明,不敢冒險錄用。 授受小惠的人,彼此都不會有出息(見識多了﹗)。這個社會有差別待遇,那這顆定時炸彈的引信就打開了,這樣社會豈能和諧?有的只是利益勾結﹗什麼鍋就配什麼蓋,對這種人只能送句經典的順口溜 - Highway to Heaven! 回歸正文,若非送禮原因,而是狗眼認人(如開名車等),那麼,就只好讓牠當流浪犬了﹗ 私交再好,也不能在公開場合耍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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