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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3-18, 09:08 PM   #10 (permalink)
october_pc 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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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校規]也是一種契約形式
如果學生違反在先當然贏不了
入學後都會頒定校規...自己不看是放棄權益
法令上視同默認...學生不同意可轉學
至於[毀謗]上學校更好處理
可請法官解釋[遲到大王]哪幾字有毀謗定義
甚至可要求法官引用[法源]...沒法源判定依據在哪?
自由印證?...這個可以要求換法官吧
抗告的學校也可舉證...光是[大王]2字引用頻繁
難道要告[牛肉麵大王][水餃大王][XX大王]這些都是毀謗嗎?
找個國文老師當辯論都可能會贏
[遲到大王]可當形容詞或名詞
問法官哪個算毀謗....不算的我拿來引用
怎麼問法官都不會輸(法官可能國文的動詞.名詞.形容詞都搞不清楚)
我認為學校只是要透過新聞讓大家知道
現在學生跟家長都太離譜了
拿雞毛當令箭..浪費社會資源亂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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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被電腦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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