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barrielee
若真是法匠依法判決無可厚非
我們是不認同他們的"奇怪心證",已經違反了常理
那位被告也許太強調自己是合法防衛,畢竟法官先入為主認定被告把對方爆頭就是過當
我記得很久以前認識一位做保全的大哥,他身上有配一支會伸縮的警棍,他說理論上遇到入侵者是空手沒武器,不能以棍打對方要害及頭部,否則打死了上法院還是有麻煩...
可是遇到自己危急關頭有誰管得了打哪?他們公司有高人指點,就說"我是自衛要打他的手/腳,不是要害的地方,怎知混亂中打錯了或是說明明要打他的手混亂中沒法打中,反而打到他的頭...這個說法上了法院就有很大機會全身而退
同理,若是奪到槍的那位苦主,不要堅持爆頭是正當防衛,就說當時要是要瞄他的手/不是要害的地方,但兵荒馬亂中太慌張,射錯地方..
難怪之前有位社會組記者說,幹記者很容易得罪人,累計被告70件官司,懂得訴訟技巧至今沒敗訴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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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罪的人不一定是犯錯,只是訴訟技巧欠佳,說話的技巧不好而已...
多年前我去駕訓班學車,休息時間那位監理所的講師伯伯講了一個故事
給我們聽,因為他是車禍鑑定單位、道路標線設計相關人員,所以常上
法院做證人,這個故事是他的工作經驗....
話說有位汽車駕駛人行經學校附近與放學的小朋友發生事故,小朋友家長
控告駕駛人傷害等罪名,講師伯伯說那庭官司被告輸了,輸的很冤....
還原事發經過,小朋友出了校門之後在路上嬉戲打鬧,突然從路邊跑出
橫越馬路,汽車駕駛反應不及導致事故。而過程中也有很多熱心民眾出
庭作證是小朋友的不對,放學不好好走邊走邊玩,那為什麼會輸咧?
因為庭上法官問駕駛人"你當時開多快?".....駕駛人一直強調"我才開30"
最後駕駛人被判有罪的理由是"沒有專心駕駛"...因為一直看著時速錶分
心所以才沒有注意到路旁不守規矩的小朋友.....

這種司法過程就像有人說"我ㄧ毛錢也沒A"的意思差不多,因為都A
一塊錢、一萬元、一百萬元以上,就是沒A一毛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