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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論壇的時論區或灌水區,網民們喜歡討論政治議題及社會新聞事件
一般來說,就算怎麼批評政治人物,他們也不會無聊到計較鄉民的言論,這樣會沒完沒了 最近看到..其實應該是舊聞,某些論壇的網民無故收到"傳票"才知道自己不知多久前曾在論壇對某新聞事件留言批評事件的主角,被對方提告公然侮辱 主角因告了不少人侵權上了社會版面,自然不少人拿來開主題討論,結果,主角在google打上自己的名字搜索,只要查到哪個論壇有人開主題罵他就提告公然侮辱,還要求巨額賠償.. 不過,他的事蹟已是司法界人所共知,提告的案件有幾十件以上之多,最近看到一則提告檢方直接不起訴簽結,他不服氣再上訴,再次被檢方不起訴處分 雖然,看過幾則判例,法官認定評論時事在言論自由的合理範圍內,所以判公然侮辱罪不成立,可是莫名其妙被告要跑法院總是惱人的事 因此,大家不管在史版或其他論壇,評論社會事件盡量不要直指其名,就算當事人是多麼的可惡也不要用罵人的字眼...以免惹來不必要的麻煩 想知發生什麼事,為何會有不少人批評哪位當事人,請看下面舊聞的連結.. http://tech.chinatimes.com/2007Cti/2...300078,00.html 此帖於 2010-04-30 07:26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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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除了算命,,. ![]() ![]() ![]() ![]() 錯了.....是彈琴 ![]() ![]() ![]() ![]() 一把吉他上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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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permal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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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形容詞罵人屬公然侮辱罪,毀謗罪是與事實不符,如罵人討客卿,做妓女..
被批評者如果不爽,他是不管帶不帶髒字.也不管有沒有直指其名 過去曾有兩位主持人互摃,其中被嘲諷為"黑心商品",雖然沒有指名道姓,當事人認為影射也不行提告公然侮辱罪 本來我們希望看好戲,看看法官怎樣認定....可惜後來雙方低調和解,這個案件就沒下文了 可以確定的是,司法定讞作為判例,批評女生"很醜"是不構成公然侮辱罪的.. ![]() 看看法官的見解: 判決書說:: 惟因 外表美醜與否,與人格及地位高低之評價無關,且純屬個人 主觀標準,每人都可以表達自己之評價,被告以其個人評價 ,認為以其最低標準,仍評斷告訴人「很醜」,充其量僅係 被告個人對告訴人外表美醜之意見表達,殊無涉及是否貶損 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之評價,自難以公然侮 辱罪相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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