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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5-08, 03:56 PM   #1
YaYa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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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債務人落跑 禁止直接向保人追討

中國時報【陳文信/台北報導】

民眾向銀行貸款或買車購屋時都得找「保證人」,現行法令規定,只要債務人「跑路」,債主就能直接找保證人討債。為保障保證人權益,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未來若有債務人「跑路」,債主必須先藉由強制執行向債務人追債,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追討債務人所欠債務。

現行《民法》第七四五條賦予保證人「先訴抗辯權」,在債主尚未向債務人強制執行財產而無效果前,保證人得以拒絕債主討債;但第七四五條又規定,如果債務人「跑路」(住所、居所及營業所變更導致討債發生困難),保證人就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此規定導致債務人及保證人對清償債務的責任失衡,形同「債務人一跑路、保證人就遭殃」。

為避免保人受連累,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指出,此次修法加強債務人對償清債務的「第一線」責任,提高債主向債務人強制執行追債的義務,並還原保證人「第二線」的面貌,讓保證人得到應有保障。

不過,《民法》第七四五條亦規定,保證人得以主動拋棄「先訴抗辯權」,這項規定在實務上長期遭濫用;民眾向銀行貸款或向業者購車購屋時,坊間的定型化契約往往會載明「立約人願放棄先訴抗辯權」。這次修法原本打算一併將此條文刪除,使保證人不得放棄「先訴抗辯權」。

但法務部指出,若規定保證人不得放棄「先訴抗辯權」,在交易實務運作上,債主可能轉為要求保證人訂定連帶保證契約,對保證人反而更不利,因此未納入本次修法。

立院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在六個月內修訂完成「購車、購屋貸款、消費性放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定禁止在契約中約定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並要求債主應先向債務人求償。

http://news.msn.com.tw/news1695824.aspx

應該廢止保人制度才對吧!!

保人往往是在人情壓力下做保的
金融單位要貸款或什麼的
為何不自己負責任
卻要去找無辜者來擔保
真的是很惡劣的制度
不知道害死了多少人與家庭

這種惡法為何還不廢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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