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superxboy
明明是兩方自願發生關係,,,有什麼好鬧的
前面標題師生戀...後面標題性侵?...如果那個女老師沒結婚或已離婚的話...我是覺得事件沒想像中的嚴重
但如果是男老師和女學生...下這樣的新聞標題就可能沒錯...畢竟兩種情境給人的想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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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我國刑法規定,小男生只有15不管是否自願,女老師仍觸犯刑法227條
第 227 條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ps:所以大家要注意不要隨意跟異性發生性行為,尤其是現代的女生太早熟,很難從外表看出他是未滿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