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縣一名男子只因為看路人不順眼,就用腳把人踹死,檢察官依殺人罪將他求處無期徒刑,但法官卻認定嫌犯沒有拿凶器,踹人並沒有要制人於死的犯意,改依重傷害罪判刑9年半;腳踹死人不算殺人,這個判決引起不小的爭議。
高雄縣一名潘姓男子,只因路人張姓男子看了他一眼,不但罵對方還把對方踼倒,張姓男子倒地後,後腦撞到地面,潘姓男子再上前猛踹,造成張男送醫不治。
檢方認定潘姓男子無緣無故踹死人,生性殘暴,依殺人罪求處無期徒刑,但法官卻認為,潘姓男子像跆拳道選手徒手攻擊和用腳踹人,並沒有拿凶器,所以動機並非殺人,只是要傷害對方;況且張姓男子是後腦撞擊地面致死,改依重傷害罪判刑9年半。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表示,「被告跟被害人他們彼此不相識,彼此也沒有怨恨被害人的舉止,也沒有激怒被告,他踹的部位是被害人右肩膀,並不是致人於死致命(頭部)的部位,所以我們也無法論處殺人的罪名。」
潘姓男子17歲時曾因殺人案被判刑9年,96年初假釋出獄,目前仍假釋中。對於一條人命兩種認定,由於刑度差太多,不只引發法界爭議,檢方也要再上訴。(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http://www.nownews.com/2010/05/10/138-26013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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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在電視上有案發時錄影過程,哪位死者真是無辜,這樣就被打死
不管法官如何認定,我們的問題是法官有沒有考慮被告的"前科"是殺人假釋犯?
死刑有沒有遏止作用?如果,他第一次殺人就被槍決,現在應該就不會有第二個受害人
我們台灣的法官佛心的超多,第一次殺人判九年,假釋期間再犯仍是判九年還幫他改為重傷害罪
所以廢死聯盟及人權團體應該大可放心,兩次殺人合共18年,還可以假釋,我想沒有一個法治國家會判得如此輕
ps:有鄉民說,以後討債集團及黑道要修理人時,千萬要記得"不要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