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發生在民國85年的竹竿性侵女童案,在經歷了十幾年的訴訟後,被告在今年初三審無罪定讞,當時的林姓女童也在98年過世,不過,監察院調查認為,檢警在辦案過程中有重大違失,包括刑求被告、檢察官未到現場勘驗等等,將對法務部和內政部提出糾正。
85年12月29日,林姓女童被發現在台中市旱溪五街工寮,遭人以削尖的竹竿猛戳下體再強拉出,導致小腸斷裂、子宮脫落,雖送醫挽回性命,但因有短腸症,無法吸收進食、排泄,全賴靜脈營養注射維生。由於她身體虛弱,13年來進出醫院像進廚房,還沒等到司法給她公道,已經在98年3月過世。
「我喜歡和小朋友玩,我不喜歡男生」,當時5歲的林姓女童這一句話,聽了讓人心疼,因為小小年紀被竹竿插入下體性侵,鬼門關前走一遭,不過,仍然在去年18歲時不幸往生,14年前,這起竹竿性侵女童的重大案件震驚社會,被告的謝姓遊民因為證據不足,在今年1月21日三審無罪定讞。
不過,監察院現在調查這件案子,發現不管是警方還是檢方都有重大缺失,監委認為,警方當初刑求被告謝振茂還逼他認罪,而檢方對證物來源沒有查證,也沒有看扣案的竹竿,而且對被告有利的鑑定報告還沒出爐,檢方就草率起訴,
更誇張的是承辦的檢察官劉家芳從未到過現場勘驗,理由竟然是因為天氣冷。
針對監委所指,劉家芳氣得極力反駁,他說自己從未說過這樣的話,揚言要告監委,「當時寒流來襲,天氣冷又、下雨,我判斷現場已經被自然破壞,我因為天冷而不去現場、沒有去現場勘驗,假如是這樣的話,我絕對告監察委員偽造文書。」
劉家芳表示,「被告在押,他有自白,被害人也有指認,而且是成串的指認,並不是一對一誘導式的指認。」
儘管有這麼多瑕疵,黨年查案的員警張瑞志、陳國義和姜利旺都已經記功升遷,檢察官劉家芳更已經升任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加上本案已經過了公懲法10年的追溯期,監察院只能對內政部和法務部提出糾正,不過,已經無法挽回一條已經消逝的生命。
本案歷經纏訟13年多,被告謝振茂當初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求刑14年,但從一審、二審、更一到更七審,到最後三審定讞,謝振茂在更三、更五、更六審均被判刑8年,其餘7次均判無罪。(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彭光偉、黃逸民)
http://www.nownews.com/2010/05/11/138-26018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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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舊案過去曾開主題討論
現在監委的報告出來了,似乎媒體普遍不感興趣,難怪台灣的司法永遠都不會進步
不管監委指責天氣太冷或是檢察官辯稱下雨,沒到現場勘察是事實
更甚者,案件最終被告無罪定讞,等於真兇仍逍遙法外,受害女生已去世,事隔多年要再破案難上加難,當年辦此案的相關人等亳無責任嗎?
還揚言要告監委,真的很了不起啊?
監委報告其實是沒什麼用,已經過了公懲法10年的追溯期,升官的可以繼幹不受影響,難怪台灣起訴率高定罪率低
我國的制度相當有問題,像李泰安搞軌案還在訴訟中,當年一票辦搞軌案起訴後都升官,倘若李泰安最後又因證據不足判無罪,結果...官都升了..不然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