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們要檢察官與警察何用?....留下法官就好了(兼檢察官、警察)
凡事反正通通往上移送就對了.......交給法官去搞
我認識的一個資源回收廠老闆也有同樣遭遇,他有天接到電話客人請他去
估價,因為客人的房子是所謂的公家宿舍被國家收回,於是客人請他去估
當年"自費搭設"的鐵皮屋、採光罩、雨棚這類"不屬國家"的私人財產看能值
多少賣掉補貼些搬家費....
正當他與賣方簽訂好契約開始拆除時,相關利益團體(分食廢五金的)報案說
他們竊取公有財物,警方也不管兩造說詞(買賣雙方)與證據(簽訂的契約)就
移送法院,開偵查庭時法官看了都火了.....斥責警方亂移送,最後不起訴...
巧得很!~事隔一年後那派出所出事了,因為包僻非法小吃店整個所大風吹,
除了剛調來的菜鳥,其餘涉案的員警通通不是吃牢飯就是調單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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