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註冊會員
![]() |
![]()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發生在民國85年的竹竿性侵女童案,在經歷了十幾年的訴訟後,被告在今年初三審無罪定讞,當時的林姓女童也在98年過世,不過,監察院調查認為,檢警在辦案過程中有重大違失,包括刑求被告、檢察官未到現場勘驗等等,將對法務部和內政部提出糾正。 85年12月29日,林姓女童被發現在台中市旱溪五街工寮,遭人以削尖的竹竿猛戳下體再強拉出,導致小腸斷裂、子宮脫落,雖送醫挽回性命,但因有短腸症,無法吸收進食、排泄,全賴靜脈營養注射維生。由於她身體虛弱,13年來進出醫院像進廚房,還沒等到司法給她公道,已經在98年3月過世。 「我喜歡和小朋友玩,我不喜歡男生」,當時5歲的林姓女童這一句話,聽了讓人心疼,因為小小年紀被竹竿插入下體性侵,鬼門關前走一遭,不過,仍然在去年18歲時不幸往生,14年前,這起竹竿性侵女童的重大案件震驚社會,被告的謝姓遊民因為證據不足,在今年1月21日三審無罪定讞。 不過,監察院現在調查這件案子,發現不管是警方還是檢方都有重大缺失,監委認為,警方當初刑求被告謝振茂還逼他認罪,而檢方對證物來源沒有查證,也沒有看扣案的竹竿,而且對被告有利的鑑定報告還沒出爐,檢方就草率起訴,更誇張的是承辦的檢察官劉家芳從未到過現場勘驗,理由竟然是因為天氣冷。 針對監委所指,劉家芳氣得極力反駁,他說自己從未說過這樣的話,揚言要告監委,「當時寒流來襲,天氣冷又、下雨,我判斷現場已經被自然破壞,我因為天冷而不去現場、沒有去現場勘驗,假如是這樣的話,我絕對告監察委員偽造文書。」 劉家芳表示,「被告在押,他有自白,被害人也有指認,而且是成串的指認,並不是一對一誘導式的指認。」 儘管有這麼多瑕疵,黨年查案的員警張瑞志、陳國義和姜利旺都已經記功升遷,檢察官劉家芳更已經升任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加上本案已經過了公懲法10年的追溯期,監察院只能對內政部和法務部提出糾正,不過,已經無法挽回一條已經消逝的生命。 本案歷經纏訟13年多,被告謝振茂當初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求刑14年,但從一審、二審、更一到更七審,到最後三審定讞,謝振茂在更三、更五、更六審均被判刑8年,其餘7次均判無罪。(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彭光偉、黃逸民) http://www.nownews.com/2010/05/11/138-2601889.htm -------------------------------------------------------------- 這件舊案過去曾開主題討論 現在監委的報告出來了,似乎媒體普遍不感興趣,難怪台灣的司法永遠都不會進步 不管監委指責天氣太冷或是檢察官辯稱下雨,沒到現場勘察是事實 更甚者,案件最終被告無罪定讞,等於真兇仍逍遙法外,受害女生已去世,事隔多年要再破案難上加難,當年辦此案的相關人等亳無責任嗎? 還揚言要告監委,真的很了不起啊? 監委報告其實是沒什麼用,已經過了公懲法10年的追溯期,升官的可以繼幹不受影響,難怪台灣起訴率高定罪率低 我國的制度相當有問題,像李泰安搞軌案還在訴訟中,當年一票辦搞軌案起訴後都升官,倘若李泰安最後又因證據不足判無罪,結果...官都升了..不然怎樣? |
![]() |
送花文章: 204,
![]() |
![]() |
#16 (permalink) | |
長老會員
![]() |
![]() 引用:
這樣定罪率就變高了 ![]() http://forum.slime.com.tw/thread257165.html |
|
__________________ 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 |
||
![]() |
送花文章: 7076,
![]() |
![]() |
#17 (permalink) | |
註冊會員
![]() |
![]() 引用:
整個過程好像是演戲一樣,難怪大家都認為台灣司法一,二審重判又如何?三審或發回更審隨時大逆轉,難怪土城哪位老神在在,一天沒定讞都沒在怕 最奇怪的是,最高法院定讞後害怕輿論壓力,竟然提醒檢方以較輕的過失致死罪"重新起訴"...這個做法就有點像聯電曹老闆的案件,他的其中一項罪名在二審時已定讞無罪,檢方不服再以另一法條提上訴.. ------------------------------------------------------------ 怎麼判都不對 撞死人無罪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一件酒後駕車撞死人的車禍,檢察官認為駕駛人許文和故意倒車輾死人,依殺人等罪起訴偵辦,法院也曾依殺人罪判許十四年重刑;但纏訟十年後,撞死人竟獲判無罪確定。 本案爭議在法律適用及事實認定的問題。檢察官依殺人、過失傷害及酒駕起訴,法院一審雖都採認,殺人判十四年、酒駕判四個月,酒駕因未上訴而定讞,傷害部分則因未據被害人告訴而判不受理;不過,最高法院最終認定不構成殺人罪,只是不慎撞死人的過失致死,因無法變更法條而判決無罪確定。 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下午四點多,廿九歲的許文和酒後駕駛賓士車行經嘉義布袋鎮台十九線道路,因低頭喝咖啡,從後追撞前方騎腳踏車的七十一歲柯姓老婦死亡。 檢察官相驗發現,死者身上有被輾壓的損傷、右後車輪有血跡、許未通過測謊等證據,認定許撞倒柯婦後狠心倒車輾斃,分別依酒駕(公共危險)、過失傷害及殺人三罪起訴。許雖堅稱當時是為防柯婦被後面來車壓到,才倒車過去把柯婦抱到路邊,倒車時並未撞到人。 被控殺人的部分,一、二審都判處十四年徒刑;但更一審逆轉,將過失傷害罪變更法條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一年六月,減刑為九月。 理由是柯婦被撞飛越許的車身跌落後即死亡,如是倒車輾斃,胸部會塌陷,車底盤應有死者衣物跡證,但都沒有此跡證,而且倒車還會開上分隔島擦撞,許不構成殺人罪。 檢察官不服氣,上訴最高法院要求依殺人罪判罪,未料結果「更糟」。最高法院認為過失傷害部分已判決不受理定讞,不能再撤銷改判;更二審依最高法院發回意旨,只能審究許是否構成殺人罪的部分,同樣認定許不構成殺人而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不過,最高法院擔心外界誤解,特別在定讞判決最後提醒檢察官,應「重新起訴」許過失致死的罪責審判。依法。過失致死罪是兩年以下徒刑的輕罪,追訴時效為十年,許案至今年十二月即屆滿十年,逾時即過了追訴時效,不得再行起訴。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566374.shtml |
|
![]() |
送花文章: 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