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嘉義黃姓婦人罵人「比宋楚瑜還奸」,被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10天,還須賠償對方3萬元。
上面罵人奸的官司會敗訴,個人有點意見,也許被告沒有請律師及當庭認罪,不懂訴訟技巧以至不該輸的卻輸了
過去有司法記者教戰,找到有類似的判例,把字號抄一下,最重要的是"判決理由",改編寫成自己的陳情書交給法官,尤其是下面的"高等法院定讞判決",既然有成判例的認定理當說服"地院法官"判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7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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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梟雄」、「奸詐」等詞,雖非屬於絕對正面之評價
,惟此既為被告個人主觀上對於告訴人乙○○個人之評價
,應屬單純意見表達之層次,尤其「奸詐」一詞之負面評
價成分雖較高,惟亦尚非極其尖酸刻薄之謾罵,當非動輒得論以刑法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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