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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6-05, 12:09 AM   #4 (permalink)
fish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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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凡是貪污,圖利等有關錢的起訴案件中,定罪率低很多都卡在對價關係的認定,以及不法金錢的計算

像土城王的女婿內線交易案件更審來更審去都在不法所得多少錢與刑期的計數方法上爭議,律師抓緊這個小竅門,最高法院法官懶得定讞,最佳方法是說有點少瑕疵發回更審,玩到最後一個魔法證據不足'無罪定讞"

哪位前交通部長證據確鑿收了商家藏有美金的茶葉盒,最後竟然可以無罪定讞,理由是找不到對價關係

意思是商人要送錢賄賂官員,要長期經營錢慢慢送,不一次過送錢又被逮到之後有對價關係
提供一則法官的報紙投稿來供參考
無罪推定 被告擋箭牌?
【聯合報╱張升星/法官(台中市)】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617614.shtml

節錄他的文章如下:
按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後,被告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因此法院必須調查事實、勘驗證物及詰問證人等,踐行法庭活動以確定被告是否構成犯罪。然而一旦認定被告有罪,即使繼續提起上訴,但是所謂的「無罪推定」就不再適用,因為此時被告無罪的「推定」假設,已經遭到有罪判決的「反證」推翻。尤其是對於判處重刑的被告,上訴法院一律拒絕交保,因為被告較諸從前,更具有棄保潛逃的動機。這是法治先進國家的基本常識。


台灣司法的畸形怪狀,第一審是事實審、第二審也是事實審、第三審,它還是事實審。所以犯罪事實的認定可以前後矛盾,要不然就是在雞腸鳥肚,無關宏旨的枝節上作文比賽。案件纏訟久懸不決,被告則仗恃著「無罪推定」的錯誤觀念,逍遙鬼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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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前文檢察長邢泰釗所述,有圖利官司長達28年的訴訟案例

臺灣司法對於犯罪證據,因為認知問題搞到最後無罪或者懸而未決

人民打官司,有如賭俄羅斯輪盤,結果憑運氣,經常變成流浪法庭的人



另外要說圖利罪..這法是90年以前是個惡法

而且也是所謂政府一定要消耗預算的主因之一
因為圖利不分公私..以前機關預算若執行不力需受行政處分以外..若是因為行政措施使得國庫受惠省下公帑..
很抱歉..圖利國庫..必移送法辦..因為刑法圖利罪並無規範圖利對象
所以只要有圖利行為都會構成犯罪
後來90年修法加列「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法定構成要件,並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且刪除「未遂犯」之處罰。

至於郭的茶葉美金案..若是普通公務員,恐怕無法善了以外..現在可能還在官司纏身

若是以這一種調查審判的方式..或許土城的那位..搞到最後因為證人跟被告對價關係複雜..找不到對價關係
然後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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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製聖祖仁皇帝庭訓格言
人恆勞而知逸,若安於逸,則不惟不知逸,而遇勞即不能堪矣。故「易」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由是觀之,聖人以勞為福,以逸為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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