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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6-20, 11:13 AM   #57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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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應積極推廣臨終DNR的觀念 陳榮基

從前的人,大多死於家中,由家人陪伴安詳往生。近代醫學進步,很多人死於醫院。自1960年代以來,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發明,繼之以不斷發展的高科技醫學,它雖然延長了人類的壽命,但並沒有提高人臨終的生活品質。反而使醫療提供者,尤其是醫師,產生了與上天爭命的妄想,也使民眾誤信醫療萬能,人定勝天。於是越來越多的人,在醫院中因為醫師的「英勇奮戰」而痛苦的死亡。醫師不能接受病人死亡的失敗,家屬認為如未經醫師最後的CPR的急救努力,是不孝或不愛,或不忍心讓家人走了。

另一方面,癌症已成為包括台灣在內的已開發國家的第一大死因。當癌症進入末期時,醫師在使盡所有武功而知道無法救回病人時,往往「逃離」病人,讓病人無奈的承受癌末種種痛苦的折磨。相反的在臨終時又因為CPR,讓已經飽受癌症折磨的病人,再一次受到極端的痛苦,含恨而終。 幸而1967年英國的西西里。桑德思醫師終於在倫敦開辦聖克力司多福安寧院,開啟了用積極的醫療作為,以解除病人身心靈 的痛苦,讓病人安享餘生的安寧緩和醫療(Hospice palliative care) 。

此一人性化的醫療,逐漸傳播到世界各地,而於1990年傳進台灣。2000年6月7日我國立法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於2002年11月23日修訂),賦予我國國民可以在臨終時選擇或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DNR)的權力,使安寧的推動有了法律的加持[2]。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自己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意願書或家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的病人,如罹患末期疾病,臨終時可以不再受到CPR的折磨。但如在急救過程中,已被接上呼吸器,結果未能恢復呼吸時,自己簽署意願書者,得以撤除呼吸器。自己未簽署意願書者,則依法不能撤除呼吸器,只好讓病人及家人繼續承受痛苦,直到心跳自然停止。

醫療人員應該努力教育病人及社會大眾,譬如在住院須知中告知病人:「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您有權簽署『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DNR意願書)」,將可減少很多人臨終時的痛苦。將民眾簽署的「DNR意願書」註記入健保IC卡,則更能保障國民獲得善終的希望。

衛生署已於今(95)年5月委託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受理收集民眾『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及『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等資料,彙整後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以利中央健康保險局將上述個人意願登錄到健保IC卡。在病人臨終時,生活的品質可能優於生命的延長,醫師在此時,如能尊重病人意願,提供安寧緩和醫療的照顧,並在臨終時協助病人有尊嚴的死(die in dignity)或安詳的往生(peaceful death),將是莫大的功德。

大孝與大愛應是陪伴臨終家屬,協助其坦然接受疾病,安度餘生,安詳捨報往生。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本文轉載自慈濟醫學雜誌第18卷155-157頁,2006年】


情理上的衡量

能多活一天是一天!這樣的觀念有何錯誤?病患家屬或許也想多保留共處時間!如何選擇與家人告別?不孝!無情!家屬所承受的巨大社會壓力如何解決?

誰有權決定別人該不該終結生命?

預立醫療意願書的重要性!何謂死亡的尊嚴?向世界說再見的方式與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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