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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有關訴訟投巧的案例,我是偶然在別的討論看到的,給大家參考
有一機車騎士行經一小巷道,被轉出來的轎車擦撞到,機車騎士不爽下車與轎車車主理論,敲對方車窗說了一個"x"字,之後雙方有爭執,車主提告機車騎士公然侮辱
這個案例,騎士不服也不願和解,上到法院辯解,當時說x字並非辱罵對方,只是情緒發洩而已,最後法官在判決書指出不採信被告所謂情緒發洩之詞,因說這個字的時候是敲車窗與原告是面對面,認定騎士是以國罵罵車主,故公然侮辱罪成立
案件分析,有達人建議倘若你我遇到同樣的事,該如何運用技巧?
根據資料顯示,現場只有車主和騎士二人,但因在公開不特定場所,就算沒其他人聽到仍構成公然侮辱,問題是罵x字時沒有第三者在場,被告不應辯說是發洩,這個理由上了法院幾乎都不被法官採納(實務上,法官很討厭聽到被告說啥又沒指名道姓,是某人對號入座之類的言詞)
直接從頭到尾否認有說過"x"字,要求原告舉證,對方無法舉證,達人認為官司百分百不會敗訴
前題是,這一招只能用在肯定對方沒法舉證才能使用,很多個案發生其實是被告自己呆呆的認了,然後辯說我不是這個意思啦,或是說我又沒有指誰,是他反應過度..
還有一個是某名嘴公開自己曾被告公然侮辱的案例,他在節目中批評某件司法案件中的檢察官疑似放水,很不客氣罵檢察官是當權者的走狗
而承辦該案子的檢察官不滿,提告名嘴公然侮辱罪,不過,名嘴在罵走狗之時並沒有直接指其名,但因罵之時提到前述案例有關連,所以檢察官認定被影射到人格受損
名嘴說的訴訟技巧是,不要笨到直接跟法官說我又沒說誰,是某某檢察官自己對號入座,保證輸到脫褲,他辯稱罵走狗之時的'檢察官"不是指個人,而是檢察單位的代表稱呼,這個稱呼是'法人",比方說,看到新聞有某員警貪贓枉法,然後罵警察真不要臉是指警方全體...就這樣..贏了哪場官司(他的技巧是針對"法令規定中的特定對象",即法官接受這個說法不是罵特定對象,公然侮辱罪自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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