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fishiii
恕略...
舉例說明
經營權、股份移轉在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都訂有主管機關也要經過財政部核准。
在扁家SOGO案中..
這些商人並不笨,知道要財政部同意,先要跟總統身邊的人打交道、跑去總統官邸跟總統夫人談,總統府副秘書長也被官邸叫來「瞭解」..
千萬以上的金額因為是經由禮券行賄,透過禮券編號,檢察官也查出許多行使禮券的流向,都正好從行賄者流到受賄者,再流回百貨公司存查。
整個行賄流程因禮券流向而曝光,但檢察官查出幾十萬以後,認為受賄者所使用的禮券,金額太少不算是對價關係,還是不起訴處分。
這就是臺灣司法耐人尋味的地方!!~~
成立再多廉政公署..封建僻復恢復東廠、西廠、內廠...一樣都沒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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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go的案例,若是給香港或新加坡處理早就起訴定罪,這類涉嫌貪污罪交由肅貪部門處理,依照法令沒有所謂金額太少不起訴之理
貪污是看有沒有收賄,根本不管有沒有對價關係,這是我國獨創的竅門給貪官脫罪,早就該廢掉
新加坡還有所謂"行賄未遂犯",有這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需要理會對價嗎?
我們的貪污治罪條例還有開給商人脫罪的通道叫"不妨礙職務",對行賄的商人是不罰的,這是我國"固有文化"?還是世界首創的?
一個巴掌拍不響,香港和新加坡把行賄與收賄視為同等罪行,沒有像台灣放過送錢商人的道理,所以我們做生意的才敢賄賂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