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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ermalink) | |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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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或許他們是外星人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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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史版A大,錢的數量決定電腦的力量 ![]() 我是給女孩修電腦長大的,經驗豐富技術過硬,就沒有我修不好的電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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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ermalin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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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刑事訴訟法,被告(數字周刊)可以要求傳訊所有相關證人,用公權力找出妮可,和哪位台北友人,他們不得不作證,這是刑事法的規定 當然,上了法院林姓友人若仍堅持台北友人才是嫖客,最後證查無此人,這是偽證罪,陳公子很清楚,他自己作過偽證被起訴 告民事就大不同,法官只作審理,看雙方提出多少證據,證人要不要來?公權力是不會介入的 最重要一項,告刑事,數字周刊還可把手上的錄音交給檢方拿去作聲紋比對,可是,民事得要自己去處理 從以上種種來看,陳公子沒有召妓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是適當不過,哪怕新聞自由的保護傘,告刑事不一定會勝訴,但,檢方會幫他查明真相 倘若他有召,當然選擇告民事最有利 ps:有人說,他們一家這幾年的官司,讓民眾增長了不少法律常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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