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2, 02: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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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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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老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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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barrielee
美國法律為了保護兒童,性侵沒有行為能力的孩童是"重罪"
因為過去發生兩個兒童被性侵案件,因而以他們之名修法「梅根法案」和「潔西卡法案」,20年有期徒刑起跳
相對台灣,法官好像處處為壞人著想,怕他們坐牢太辛苦,想盡方法判較輕的刑責,法官都是"佛心來的嗎?"
反正法官很喜歡用最輕的罪名,乾脆要求立法院修法,性侵兒童不管有否違意願一律十年起跳,有違意願者十五年起跳....酒駕撞死人不得緩刑五年徒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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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本身才不相信甚麼法官佛心來著
替犯人著想、證據不夠嚴謹的屁話
說穿了就是有某種利益交換
才會造成這些法官做出這種違背一般常理的判決
之前襲胸十秒不犯法,我才不相信法官不知道襲胸是犯罪
一定是有某種理由不得不硬找些藉口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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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背後要付出的代價是非常非常大的
但人們往往只看到幸福的假象
卻沒想著該付出的努力代價
本是浮雲隨風飄 落下凡塵惹塵埃
我究竟還要走多遠的路才能獲得別人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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