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fishiii
真正越懂採購法越清楚辦政府採購是一項最具危險性的工作
所有教採購法的教師皆來自於政府機關裡面運作採購實務的資深公務員,包含工程主管機關的公共工程委員會資深公務員
授課教師不是各機關的技正、科長就是副局處長等高階公務員
他們在上採購人員訓練班時,給學員的中心思想就是"辦採購公務員要懂得保護自己"
採最保守的作法,不要創新自我解釋法令省略程序
因為採購的任何一項決定都有可能是將來讓你深陷官司的大地雷
畢竟台灣檢調系統辦案績效是起訴率不是定罪率
所以最懂採購法的是檢察官...檢察官心證很難捉摸
任何法的解釋跟認定,都沒有人比法官跟檢察官權威
本案已模糊焦點
就讓檢調查看看到底有沒有啥弊端
至於那些名嘴、民代跟媒體在那邊鼓吹煽動民粹的政治語言就省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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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能的結果會是....
1.有貪贓枉法......
2.因為某些因素而囫圇吞棗的執行導致出現瑕疵...
如果是2,那就麻煩了~因為解釋權在檢察官手上,他怎麼認定關係到
變成弊案或者是行政瑕疵督導不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