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改得太多了
不過以立法院的水準...
(而且要開公聽會就不知要開幾千場了...)
個人認為罰金方面最有問題
比如某犯罪可處 ooo~xxx以下的罰金
但犯罪者因為此舉賺了或少花 xxxx的錢
怎麼算都是對犯罪者划算 (犯罪所得xxxx - 最高罰金xxx = 賺了x000)
所以應該改成倍數計算方式才對
還有上次法務部說因為無罪推論原則
看守所未來不再像是坐牢
那刑期N不是說
N=看守所+監獄
那在看守所不就是賺到了
(而且羈押禁見如何在未來的看守所達到此目的 ??)
如果 N只等於 監獄天數
那未來無罪定讞時 待看守所之天數 冤獄賠償要怎麼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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