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fishiii
現階段臺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刑不可謂不重
但執行的司法人員有問題..就算把香港廉政工署那一套財產不明罪原封不動搬過來套用
其作用是否可以發揮,令人質疑。
而且有很大的可能性會讓基層公務員更陷於司法恐怖的陰霾
長年以來..刑案定罪率有九成三,但貪污案件則僅五成五
弊案愈重大 定罪率竟然愈低
另外貪瀆無罪定讞案例中,桃園地院法官劉大正收受兩名當事人兩隻金錶,獲判無罪定讞,最令人匪夷所思。
在這一種司法風氣之下,要有肅貪成效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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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在輕重
在於司法人員玩文字遊戲及心證的運用
社會關注的重大弊案,檢方受輿論壓力"很可能"隨便起訴或假起訴真放水,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等到一審宣判已是一年多後的事,誰會注意?更不用說三審定讞
不知大家還記得,一年多前土城王剛被關時,還有兩位縣長因疑似貪污被收押,幾人串聯絕食嗎?一位被起訴案件好像還在審理中...,另一位更奇妙,居然沒有了下文....還有高捷弊案哪位黃牛秘書長無罪定讞
再來就是法官的問題,對價關係存在與否,心證愛怎樣就怎樣,就算哪位一審的蔡庭長判土城王無期徒刑,可是後來特偵組追加了一項借勢借端向辜大少取財,仍被蔡庭長引用沒對價關係判該項起訴無罪
而且對價關係太模糊,好比前數字大樓的女董事長用錢買官罪名成立,因為他的確得到了職位,如果到二審或三審法官要放水仍可以拗說他行賄要的是開發金董座,最後得到的是數字大樓董事長,可見不是他想要的東西,對價不成立
另外,就是所謂"不妨礙公務罪",簡直為行賄的商人開了一條康莊大道,據報導當初修法的用意是起訴貪污罪很難,原因在於行賄者自己都有罪怎會出來指證,有時做生意是逼不得已..這個理論是一體兩面,似乎太簡易行賄人的行為模式,他們都有法律顧問,就是知道有這項漏洞給他們脫身,才會明目張膽行賄官員
很多國家行賄和收賄罪名是同等的,他們認為這樣才有嚇阻作用
去年哪位前法務部長更天才,他認為貪污罪定罪率太低是由於刑責太高,一般法官不敢或不忍判下去.....屁話?才怪!法官遇到小老百姓何時心軟過?看看蘇建和案就很清楚
如王前部長所言,貪污罪改為輕判幾年,污個幾億扣除假釋沒一年半載就放出來,這樣的投資報酬很值得,恐怕貪污的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