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10/11/06 09:55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二次金改案的無罪判決,合議庭認為前總統陳水扁即使介入金控合併,只是「逾越總統法定職權」,且這些行為的性質,和馬英九插手機場手推車更換、生態溼地是否保留等事件,並沒什麼差別。
合議庭以此作對比,說明總統的職權範圍,強調總統即使親力親為、影響、干預,但這都不是總統的法定職權;不能因總統僭越其他機關職權範圍,就逕行畫入總統法定職權。
判決指出,縱使陳水扁有約見、致電當時的財政部長李庸三,指示由國泰金控併世華銀行,並派馬永成委託鄭深池要求富邦金控放手退出,這只是陳水扁「逾越總統法定職權」的行止。
判決書說,扁這些行為的性質,與總統插手機場手推車更換、買火車票、生態溼地是否保留、國軍體能測驗標準、捷運班次速度,恣意對抗告中的行政法院裁定表示見解等事例「無異」。
判決雖未寫出馬英九的名字,但舉的例子幾乎都是馬英九在總統任內曾被披露的事項。
合議庭更批評,先前法院在龍潭購地等案中認為「一旦總統親力親為,親身參與、影響、干預…」,都認定是總統職務上行為的見解,「這樣的解釋方法,不符政府分官設事、各司其職的考量,且在組織法與公務運作上,亦失所據」。
合議庭認為,一旦總統決意出手,對事務處理及結論均產生重大影響,雖然不見得總統每次干預都能遂其所願,實質影響力的存在,是不容置疑的事實;但如果因此認定總統干涉的事務即屬總統法定職權,豈非顯得荒謬且不符事理?
判決強調,我國長久以來,即由強勢總統權威統治,候選人當選後也常見違反憲法規定,造成一般人民普遍誤以為總統職權包山包海,無所不管,使政治現實與憲法規範相去甚遠。
合議庭的結論是:即使一般民眾有認為總統權力至高無上的迷思,不能強求司法機關須體察該項民意,將錯就錯而背離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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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三十五條到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代表中華民國實行統帥三軍、締結條約、宣戰媾和,宣布戒嚴,可以大赦、特赦、減刑、復權,可以任免文武官員,可以授與榮典,可以宣布緊急命令,召集有關五院院長解決院務紛爭。
這是憲法規定的總統職務列舉
所以..蔡家給了土城王幾億元..不是叫他統帥三軍向中國投降,也沒有宣布戒嚴或者宣佈獨立向中國宣戰。所以哪來的「依職權收賄」?他命令的行政院長..也無法證明收了蔡家的錢而命令的。
總統在直選以後,有誰看過總統只做憲法規定的這些事情?
依周法官的論點..除了上述憲法規定的職權外..在他眼裡都違憲..所以我們的總統..一直都在做違憲的事..咱們總統提出的政見跟施政都在違憲
照此邏輯可以成立,行政院可以抵抗總統命令跟裁示..因為除了憲法規定的職權以外..總統講的話都是屁話
..違法亂紀已經很嚴重了...何況是違憲...周法官忘記在判決書中..附帶一條應請檢察官調查現任、卸任總統違憲行為才是..亦應建請監察院介入調查
另外「法定職權」,從罪刑法定主義的角度,周法官似乎藉由判決落實了這一點..
他認為土城王沒有二次金改的法定職權
但土城王收了錢打電話給當時的財長李庸三介入金控案,李照做了..那麼財政部長不應負責嗎?
土城王有沒有構成貪污的共犯,或者是有沒有構成叫唆犯?
金控財團給土城王6.1億,真的只是給爽,嫌錢太多花不完就是了
好棒呀~
以後選上總統..直接收錢然後打電話指使內閣..這一切都是無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