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涉及四大案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最高法院作出宣判,龍潭案扁珍各判刑11年,併科罰金1.5億元,而在陳敏薰人事案中,扁珍判刑8年,併科罰金500萬。由於龍潭案定讞,扁珍兩人必須入監服刑,但因為法律上規定重病者,不需要服刑,所以吳淑珍要不要入監,檢方還要再鑑定她的身體狀況。
最高法院針對龍潭案作出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判刑11年,併科罰金1億5千萬,再加上陳敏薰人事案,扁珍各8年徒刑,併科罰金500萬;而吳淑珍在人事案中另涉國內洗錢,由1年2月,減刑為7個月。
另外同案被告,前竹科局長李界木,判刑有期徒刑3年6月;蔡銘哲1年4月,減刑為8個月,緩刑3年;林德訓偽證案,減刑為2個月。
至於其他包括國務機要費、洗錢案,還有南港展覽館案,因為最高院認為,高院認定的事實和理由,有相互矛盾之處,因此撤銷發回更審,但是確定龍潭案部分已經定讞,陳水扁、吳淑珍等人,必須入監服刑。
陳水扁因為龍潭案和陳敏薰人事案,分別判有期徒刑11年和8年,因此會先執行發監,最近幾天高院就會宣布入監日期,至於其他涉及國務機要費等案,還必須審理,以後才會有合併執行的問題。
而至於吳淑珍因為身體虛弱,法律上規定對於重病或是精神病患有規範,並不需要服刑,因此吳淑珍要不要入監,將必須交由檢方進一步鑑定身體狀況。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1/8/2gq3g.html
---------------------------------------------------------
其實早前已經不少人猜測會有這樣的結果,因為弊案太多,高院法官大慨不敢摸魚到全部發回更審,現在部分定讞部分發回,也符合高院的慣性作為
土城王之子及律師當然不服氣認為這是選前政治力介入的動作,我們有些法律常識也是因土城王弊案增長
二審續押已有媒體報導,台灣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還在羈押期間,三審的最高法院要在三個月內作出裁決,不管定讞或發回更審不能拖時間
最高法院是在法定內有時間上的壓力並非什麼政治力,土城王等人是學法怎會不知,只不過又是選舉語言騙取同情票
最可笑的是,土城王的律師以周占春的判決作為標準,認為最高法院違反憲法原則,不屬總統職權之事怎能判有罪?
台灣什麼時候地方法院法官的判決可以作為指導最高法院的準則?
大家也可以要求為何最高法院不以蔡守訓法官判無期徒刑作為標準?才十一年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