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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11-23, 10:10 PM   #17 (perm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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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getter 查看文章
這種疑似種族歧視或挑釁的言論阿 ...

迪西記得在有在版上看過有人提到說 ...

國外的某些國家是犯罪行為說 ...
仇恨與歧視在現今世界,尤其是先進的國家裡是「零容忍的」,它被定義為︰對於可識別的種族、膚色、族群、性別、性傾向、宗教、國籍等受法律保護者等的文字、口頭甚至於手勢等容易激怒並引發衝突,破壞和諧引起社會暴動之污辱或攻擊犯行,予以最嚴厲的刑法、民法或兩罪齊發之制裁,此屬公訴罪,絕無保釋之可能,而且,這並不在憲法的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在加拿大,可處兩到十四年的徒刑。具體請參看以下網址︰http://en.wikipedia.org/wiki/Hate_spe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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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於 2010-11-23 10:36 PM 被 grc4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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