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玩法就是有不一樣的結局~
同樣是撿到錢,歸還失主,處理方式有人全數歸還,有人要納其中的三成作為回報,
不必說什麼做好事還被說成死要錢那種話,今天角色互換一下,又做何感想?也不用要考慮失主是不是窮困之類的,根本不屬於自己的錢財事務,物歸原主本來就應該做的事,為何要考慮這麼多?這跟失主有錢沒錢有關係嗎?沒錢不跟拿其中三成,有錢的就要跟他拿三成?如果存有這樣的想法,其心可議阿.......到底用什麼心態來做善事?
我只覺得這樣的法律條文應該被廢除,不然就應該被修改到更好,免的冷血法律人亂引經據典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