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古里特
我只是好奇怎麼大家的制度都不一樣
台中發生大火,責任是台中政府,因為消防安檢是台中政府負責
而高雄發生意外,責任卻是中央政府,因為消防安檢是中央政府負責的?
還是大家都沿用舊有制度?五都合併之後,不是應該制度要統一?
難不成台中是地方政府負責消防安檢,高雄是中央政府負責安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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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夜店大火,屬於建築物消防安檢,權責是地方政府建管單位負責。
高雄市工廠大火,屬於工作場所勞工安全,權責是屬勞工安全檢查單位負責。
在五都合併前,勞工安全檢查屬行政院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負責,高雄市由市府勞動檢查處負責
如陳菊所述是沒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