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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4-11, 02:19 PM   #25 (permalink)
barri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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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Ya07 查看文章
再怎麼說還是法律無用啦!!
光看那些法官的判案...別再去做春秋大夢了吧!!

人才是真正決定的關鍵
人有了問題...其他都是白談了啦!!
不是人的問題而是制度的問題,你有聽過美國總統因為貪污下台入獄的嗎?他們真的如此清高和清廉?只是制度重重把關把他們卡得死死不能作怪而已

學生時代選修了香港社會史,為了應付期末考試報告,粗淺寫了一篇港台兩地華人貪污文化的研究,對於其中某些差異印象中還有少許心得

最簡單,香港是陪審團制,有罪沒罪不是法官決定,收買誰?收買一票陪審團?就算被告查到陪審團的名單,只要敢去接觸或打擾,很可以全團更換或被再起訴妨礙司法公正罪,再者,歐美司法上訴二,三審要推翻一審判決機會很低,因為決定有罪沒罪在陪審團而不是法官,他們貪污風氣盛行年代不是法官問題而是警務人員,執法的自己在貪自然不會抓到貪的送到法院去

台灣美其名叫合議庭,其實是庭長一人主導,只要有管道去疏通一下,庭長動一下手腳可以有罪判無罪


再來就是,較深入的文化差異,香港受西方文化影響,他們對親屬的關係,子女成長該自立自強,並不完全視為自己可以任意控制

因為,污錢最大問題是如何藏錢,找人頭多是配偶和子女,他們的文化是一來不會拖子女下水,二來,他們成長獨立也不可能把人頭借給父母洗錢,,故..錢大都放在配偶哪裡,很容易查得到,其他親屬更是不可信,哪有像1020的子女長大成家生孩子全是父母污來的錢在養,怎會拒絕當洗錢的人頭戶

其中涉及民法的遺產繼承問題,台灣不管父母生前在自由意願下立的遺囑財產全捐出去或給予外人,有繼承權的子女依法仍能分到一半,同理,父母生前的債務也要一併承擔,如果不想負擔還得在法定期限去法院放棄繼承,現今修改了限制繼承,但,仍然要在法定期處理

上述形成一種微妙關係,父母的東西必然要留給子女,除非生前早早處理掉,所以子女很少會拒絕拿人頭來給父母使用

香港的情況是父母的財產可以半毛不給子女,同理父母生前負多少債也與兒女無關,香港友人同事爸爸,幾年前跑到旅館燒灰自殺,後來家裡收到銀行的帳單才知他父親有十多萬港元的卡債,家屬跟銀行連繫,銀行方面只要求把死亡證明印影本寄去,他們自動把該筆卡債轉成呆帳,後來還有手機電話帳單也是用死亡證明一一解決

從細微的地方觀察,他們貪污的錢要找人頭戶很難,廉署比較容易查到,哪有像1020找了一大票人當洗錢人頭,何況香港當人頭戶也算是共犯之一要負上刑罰不是開玩笑的隨便借人頭給別人使用

順帶一提,上述友人故事中燒灰的主角還有一些事值得我們深思,台灣人死者為大司法界入並不能強行在亳無理由下解剖驗屍,友人同事爸爸燒灰後警員調查後認為沒有他殺的可疑,本來案件以自殺結案,香港律政署剛好抽檢案件抽到這個案件,直接通知家屬要解剖檢驗,家屬只能同意,否則又妨礙司法..,他們認為'真相比一切都重要"

倘若台灣的文化或法治可以允許這樣幹,很多判斷為自殺案(其實是他殺),一驗就清楚,不會出現過去搞軌案疑似娶外藉新娘害死詐領保險金,據報導,早前兩次意外家屬用最快時間把遺體火化,事後要查也沒法查

台灣不行是歷史留下來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你的論點只能以台灣看天下,出了台灣就不一樣


再次強調,y大的論點'法律無用論"只能狹窄的適用於台灣,為何無用的原因很多足以寫篇幾十萬字的論文研究,我所討論的是廣義的,放諸四海皆準,大家切入的觀點不同,無謂再浪費時間爭論有用無用,否則又陷入上次主題各說各話亳無交集

此帖於 2011-04-11 03:59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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