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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4-12, 01:12 AM   #26 (permalink)
prosa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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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

引用:
作者: elna 查看文章
署內仍有正義之士,也不可能爆料
衛生署窩裡反?不可能啦!要反不用等今天
你可以當作是某些被陰下台的官員反咬,或是沒分到該分的人出來抱不平之類
呵呵...隨便猜猜咩(小市民嗑牙的題材)
之前逛論壇時,有人猜檢方偵查的時間點與前署長有關
現在有幾位院長級高層被收押,
若要有劇情起伏,搞不好其中有暗樁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在醫院裡工作不可能全是貪婪之輩,總會有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如此龐大的採購弊案涉及的人事也不會只有一兩個,一定有人看不過眼,甚至像1020四大弊案哪位關鍵污點證人負責出納的小姐,他本身是虔誠基督徒,沒有收取任何好處,只不過跟隨1020多年有提拔之恩而已,若不是他供出帳目要定罪恐怕很難

我們在一年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類似香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法案,可惜,在立院被利委們左刪右改變成閹割版本,原本還有利委異想天開要求利委不受此法案限制,即他們不算是公務員體系不適用本法,後來輿論壓力下他們也要列入其中

重點是我們的法跟香港及新加坡比,功能完全喪失立了等於沒立一樣,別人是查到公務員官職收入不相稱,又沒法交代金錢的來源,就可以移送法辦

我們的又修成怎樣?...要經檢方以貪污罪名起訴,才需要交代金錢的來源,這就是....開了一條生路,只要檢方有內應,打死也不用貪污起訴,哪怕在被告家搜查到不明大量現金,被告也無需主動交代來源

幾年以前有則香港廉署的真實個案,因為太有趣了,我們的平面媒體有小篇報導,剛好看到,內容大慨是廉署人員查到香港政府某官員動產和不動產比起他收入超額太多

約談後也沒法交代清楚,哪位高官竟然耍無賴說是老婆多年出來"賣"賺回來的,廉署專員也不是省油燈,既然有人要來亂就跟他玩玩,他們找香港最高價位的特種行業小姐查詢行情,一天平均接客量..(已經給足高官太太的面子據報以老婆的長相若真出來賣恐怕比我們萬華區的還不如)

然後再由他老婆當時的年齡往前推,從18年歲開始用最高價計算,再扣除生理期不能賣..廉署用高估的方式計出總數,與高官的收入還是差很大...因此,出來賣之說根本不成立,最後當然被起訴
哈哈哈.....好經典的案例
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不是人的問題而是制度的問題,你有聽過美國總統因為貪污下台入獄的嗎?他們真的如此清高和清廉?只是制度重重把關把他們卡得死死不能作怪而已

學生時代選修了香港社會史,為了應付期末考試報告,粗淺寫了一篇港台兩地華人貪污文化的研究,對於其中某些差異印象中還有少許心得

最簡單,香港是陪審團制,有罪沒罪不是法官決定,收買誰?收買一票陪審團?就算被告查到陪審團的名單,只要敢去接觸或打擾,很可以全團更換或被再起訴妨礙司法公正罪,再者,歐美司法上訴二,三審要推翻一審判決機會很低,因為決定有罪沒罪在陪審團而不是法官,他們貪污風氣盛行年代不是法官問題而是警務人員,執法的自己在貪自然不會抓到貪的送到法院去

台灣美其名叫合議庭,其實是庭長一人主導,只要有管道去疏通一下,庭長動一下手腳可以有罪判無罪


再來就是,較深入的文化差異,香港受西方文化影響,他們對親屬的關係,子女成長該自立自強,並不完全視為自己可以任意控制

因為,污錢最大問題是如何藏錢,找人頭多是配偶和子女,他們的文化是一來不會拖子女下水,二來,他們成長獨立也不可能把人頭借給父母洗錢,,故..錢大都放在配偶哪裡,很容易查得到,其他親屬更是不可信,哪有像1020的子女長大成家生孩子全是父母污來的錢在養,怎會拒絕當洗錢的人頭戶

其中涉及民法的遺產繼承問題,台灣不管父母生前在自由意願下立的遺囑財產全捐出去或給予外人,有繼承權的子女依法仍能分到一半,同理,父母生前的債務也要一併承擔,如果不想負擔還得在法定期限去法院放棄繼承,現今修改了限制繼承,但,仍然要在法定期處理

上述形成一種微妙關係,父母的東西必然要留給子女,除非生前早早處理掉,所以子女很少會拒絕拿人頭來給父母使用

香港的情況是父母的財產可以半毛不給子女,同理父母生前負多少債也與兒女無關,香港友人同事爸爸,幾年前跑到旅館燒灰自殺,後來家裡收到銀行的帳單才知他父親有十多萬港元的卡債,家屬跟銀行連繫,銀行方面只要求把死亡證明印影本寄去,他們自動把該筆卡債轉成呆帳,後來還有手機電話帳單也是用死亡證明一一解決

從細微的地方觀察,他們貪污的錢要找人頭戶很難,廉署比較容易查到,哪有像1020找了一大票人當洗錢人頭,何況香港當人頭戶也算是共犯之一要負上刑罰不是開玩笑的隨便借人頭給別人使用

順帶一提,上述友人故事中燒灰的主角還有一些事值得我們深思,台灣人死者為大司法界入並不能強行在亳無理由下解剖驗屍,友人同事爸爸燒灰後警員調查後認為沒有他殺的可疑,本來案件以自殺結案,香港律政署剛好抽檢案件抽到這個案件,直接通知家屬要解剖檢驗,家屬只能同意,否則又妨礙司法..,他們認為'真相比一切都重要"

倘若台灣的文化或法治可以允許這樣幹,很多判斷為自殺案(其實是他殺),一驗就清楚,不會出現過去搞軌案疑似娶外藉新娘害死詐領保險金,據報導,早前兩次意外家屬用最快時間把遺體火化,事後要查也沒法查

哇......老大你的百寶袋好多資料,我真的好佩服你,請受在下好幾拜

老大問一下
香港也跟台灣一樣,是由檢方起訴,法官定罪,最大的差異點是陪審團制度?

西方世界講求「法理情」,中國人的順序是「情理法」
台灣「司法界」是個封閉的世界
有辦法找關係、拉關係的人,就成了「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不公平局面
國家制度無法維持「公平正義」原則時,成了「失序」、「失格」的社會
陪審團全團更換或起訴妨礙司法公正罪 ,在台灣很難吧
我記得以前有政論節目提到,利益方只要掌握行政院評估小組系列的名單,就能做出有利財團的方案
台灣的檢查官要嘛不敢起訴,不然就是遭上級長官吃案
法官要嘛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不然就遭壓力不敢捻虎鬚
司法互助和引渡條款,是台灣的弱勢,也是台灣不如香港的缺點

聽barrielee大所言,香港是明理的社會n_02
公部門只要是以「公正」辦事態度,老百姓不會抬出「民粹」抗議
只以「死亡證明」影本,就能免除家屬的不便,真的是佛心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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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從來,亦無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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