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可分口頭(verbal)與物理接觸(physical contact)兩種,兩者無論如何,不分性別、年紀、種族、國籍與宗教背景等,一律在對方因感覺不舒服(如恫嚇、脅迫、欺凌、強制壓迫對方於不受歡迎的性接觸上後的第一次口頭警告制止後,倘若對方仍重複著原不倫犯行者,即被定義為性侵犯(sexual harassment),這在西方國家是受到嚴厲譴責的冒犯性的犯罪行為(offensive crime ),屬於法律不能輕饒的犯行。比方說,雇主、主管或同事假藉身分、資歷對下屬毛手毛腳,或者老師對學生假借實行「性教育」等,又或有些喜歡對人勾肩背(如異性的奶罩緯度範圍內)或假裝無意間誤觸及對方性徵敏感部位,進而重犯並經對方表達不願意、不舒服者,即為準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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