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barrielee
你討厭別人的行為是你個人的認知,跟是不是性騷擾又是兩回事
所以法律才會從嚴認定,否則在職場上誰得罪你,他倒楣是男生,說了句你不愛聽的話就能構成性騷擾,台灣再多法官也不夠用啦
如果你事前有警告對方,他仍是沒改照樣做你討厭的行為,這是明知故犯
倘若事件中,女生向男的說我的頭髮香不香與你無關,請你以後不要在我面前說這些話,之後對方的反應才是關鍵
刑事訴訟沒有哪麼簡單由單方面的認知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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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顯然是很多女人沒搞清楚的
調情本來就是男女交往的必然過程
總不能都要正經八百的相親認識吧!!
碰到這種情形...大多只要不理他...都會知趣而退
我也碰過幾次女孩子的"性騷擾"(要勤練F大幫主的桃花神功啦!!)
因為不喜歡對方...客氣的迴避..對方也就不會有下次了
可是我卻不以為那是性騷擾啦!!
不過是對方的主動表態而已..我也不會因此厭惡對方
當然那種死死糾纏的才是騷擾啦!!(未必一定要性騷擾)
在東莞時的一個大陸女同事
就被公司的男同事每天遠遠跟著回家
當面告知他不要如此...還是每天跟隨
最後是由公司出面制止.................
可憐的小男孩...暗戀不敢告白
只是偷偷跟著女孩子回家..也沒去騷擾她
但女孩子已明白拒絕了...還依然如故的..就是騷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