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elna
這個判決當然會讓人寒心呀。先不管對錯,原告聽說是救難人員救出來的,請問一下,若知道救這個人會被告,或是害你同僚被告,你要不要救?敢不敢救?當時救這位大德出來的救難人員,如果不同單位也罷,以後要如何面對被告的三位?
程序正義是很重要啦,倘若是你在覺得沒有立即危險的時候,會不會很聽話穿救生衣?連叫人家撤離都要說到口乾,人沒死還會被罵根本沒事幹嘛撤離,這種社會風氣,我不認為這個判決有恰當的地方
法律是很重要,可是不適當的判決會讓社會沉淪。我認為今天重點不在他們有沒有叫人穿救生衣,而在被救的人把別人的出生入死視做應當,救援失敗是不可原諒,這不是社會公民應該有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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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國家堅持法律的程序正義高於感情因素,我們恰恰相反,這就是台灣司法不能公正的原因之一
救難人員沒有按照規則令被救的人死亡吃官司,在歐美國家沒啥爭議
另一個主題剛好有個例子,性別平等法主題內有網友貼電影超級戰警的片段,罵髒話的內容
其實主角史特龍是警察去抓匪徒救人質時沒有按照警員應以人質生命優先的標準作業模式,害死了幾十條人命,結果他被判二十幾年徒刑還被冰封起來
雖然,電影情節有點誇張,可是美國法律的確如此
今天台灣社會也許大部分人太"濫情",所以這裡的人不適合當司法人員
討論的重點應該放在沒注意災民穿救生衣一事算不算"過失,而不是在計較像媒體下的標題"摶命救人反被告",甚至內容已經定調這是"恐龍判決",救人是何等偉大, 救不到的原因大家不能去追究?
救援失敗是否有人為過失造成?這才是本案的關鍵,難道消防隊去救人每次都亂救一通,反正什麼規則都不用守天大地大救人最大,沒救到不能罰不能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