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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5-25, 10:17 AM   #47 (permalink)
barri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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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YaYa07 查看文章
大多數人都不遵守..................

程序正義只是欲加之罪
車速40公理...就算再多給10公里
請問有幾人真的在市區開車是50公里以下的(搞清楚...50公里已是違法的超速了)
真的都只在50公里以下...那反而造成很多不方便與危機

哪輛車不超速
當然超速...連警察與工務車都超速
只是有沒出事而已
出事就給你掛上"超速"

結果公車就給限速40公理
因為一出車禍就被掛上超速的結果
按法規所有車輛都必須在40公里時速以下
經過路口或上下坡..時速必須在20公里以下
那只是現在沒被追究而已
追究起來所有車禍都是超速
甚至可說只要車子發動起步就準備接罰單

你有照著交通規則開車嗎??
當然沒有!!
你要真照著法規開車...那還是走路算了吧!!
我不是一個運動神經反應敏捷的人甚至可以說有點遲鈍,年青時騎過機車出過意外,一生從沒開過車上路

十多年來連機車很少騎,最近幾年完全不騎了,都是搭乘大眾運輸系統,你說開車超速問題不會發生在我身上

騎車的年代確實有超過車速限制,萬一抓到開單雖然認為不合理,但法規就在哪,我也只能摸摸鼻子認了


你還沒回答我,請問你做事守不守程序?上班會不會準時?還是按照自己的心意出事再說,不要再舉一些支支節節的事情來模糊焦點,我請教你的是你個人的做法如何?你是怎樣教育子女的?大家都不守規則就不要守?我在很多篇回文早已表明,能守的盡量守,應該不難理解罷?車速的問題是操作上與法規上的漏洞,我們談的是處理事情要不要按照標準作業流程來做?

欲加之罪似乎不是這樣解釋的,程序和法規早已訂在哪裡,車速限制斗大的告示牌,操作上有問題或不合理,應該請民代修法或監督政府修改行政法規,意思是這個法規不是臨時想出來或臨時加上去,因為民眾認為警員抓超速不常有,哪個路段有超速照很清楚,經過時減速一下就ok,甚至,被抓到大不了罰款,不覺得很嚴重又不會死人,當然不會有人上街遊行抗議要求交通部修改行車速度的法規使之更合理

你的例子又一次舉得不恰當,不合理的法律也是法律,不能因為不合理就不當作是程序正義,法規不合理或不合時宜可以修改,不然立法機構養班米蟲來幹啥?你認為沒法忍受何不向自己的選區的民代陳情,要求他去修改車速限制的規定,為什麼你不這樣做?因為說穿大家都認為是小事,沒有急迫性,不是嗎?

法規在哪,大家不理,出事就說是欲加之罪,這是說不通的,程序正義沒有落實原因很多,人手不足是主要問題,或是執行的人懶散便宜行事,主管不一定清楚,我家附近的大十字路口常有人違規左轉,警員一天只有兩段時間設欄檢,不可能二十四小時站崗,被抓到的可以喊冤嗎?

程序正義是出事後追究責任,主管單位要負監督不力的行政責任一律移送監院調查,如果情節涉及違反現行法規,還會移送法辦


早前有人批評國稅局為何遲遲才出手查房地產炒房投資客的稅務問題,程序正義要拖哪麼久嗎?不鬧到熱烘烘不處理嗎?

國稅局的解釋是,利用人頭戶炒作房地產的大戶有很多位,他們的人頭多到上百以上,交易的筆數更多得驚人,早已盯上他們一兩年時間,一個大戶要動用十幾到二十人來查他的所有買賣紀錄,哪筆有問題哪筆逃漏稅才能出手,程序正義還是有的,只不過效率慢了一點點而已

此帖於 2011-05-25 03:20 PM 被 barrielee 編輯.
barriele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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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71 (2011-05-26),YaYa07 (2011-05-25)
感謝您發表一篇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