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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5-29, 08:38 PM   #6 (permalink)
el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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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barrielee 查看文章
這是一個很好的判例

台灣行人常亂穿越馬路,被撞倒後往往會不理自己是否違規,告上法院後法官幾乎還是習慣不理路權原則,誰傷重對方就要賠償


「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這個非常有用,大家若運氣差遇上同樣的事,可以引用此原則


ps:不知怎樣能查到原裁決書?印下來以防萬一
我高中的時候,校長請一位法律專家來演講
專家說走在路上被撞,手腳身體一定要夠到斑馬線,這樣才有理賠,就算掛掉家人也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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