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7.15 03:29 am
二次金改案昨天二審辯論終結,檢方批一審無罪的見解,等於鼓勵現任及未來總統「要貪就貪大一點」;陳水扁則拉李登輝、連戰、宋楚瑜相比,「為什麼別人收的是政治獻金,我收的就是貪汙」。全案訂十月十三日宣判。
台北地院法官周占春審二次金改案,判扁珍無罪,全案上訴高院。檢方昨天以周占春審理一名清潔隊班長藉口隊員請假過多,向隊員索賄兩萬元為例;當時清潔隊班長辯稱沒有人事權,但周占春仍以藉勢藉端罪名將他判刑五年半確定。
檢方強調,肅貪不要只針對特定人,公務員越權行事就是違法,濫用裁量權就是違背法令;不希望一審無罪的錯誤法律見解,成為開啟貪腐大門的護身符,「肅貪機制對你莫可奈何」。
陳水扁強調,很多人擔任銀行董監事,他事先不知道;並舉林誠一擔任開發金控董事長為例,林是向行政院報告後,才在路上打電話告訴他;當時是辜家將林從誠泰銀行找去開發金,跟他沒關係。林全、李庸三等財政部長,也都不是他指定的人選。
扁一再細數曾給黨內同志、台聯黨的贊助款,更拿其他政治人物的政治獻金相比。他指出,李登輝在一九九六年選總統時,花廿五億元、只申報二點九億;連戰花一百廿億元,才申報三點一億;宋楚瑜選省長有六億多的結餘款,這些錢都是政治獻金。
陳水扁說,郭台銘、張忠謀等企業家雖然沒有金融併購的要求,但政府幫忙騰空土地,讓鴻海進駐土城工業園區,讓台積電使用到新竹關東橋等;但郭、張給的錢都是政治獻金,與公司取得土地無關。
扁質疑,為什麼蔡宏圖給他的錢,就叫貪汙不法所得?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6462719.shtml
這就是高喊
別人都闖紅燈,但為什麼只抓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