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