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米奇
名 稱 :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 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280條: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或第27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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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廢死團體
加上小孩父親宣稱兒子本性是善良純真的,只不過精神上分裂出一個邪惡的自我,總之,就是人格分裂
既然被害人都為他求情,相信不會判死刑,也許終身接受治療
這個小孩,不管是否人格分裂,他已經完全沒機會回去過正常人的生活弒父母的情景永遠存放在腦海,如何再面對父母一起生活?躺在醫院的媽媽如何面對這個隨時會在背後捅你一刀的兒子?
除非醫學能發明一種藥令他們一家幾口將當天的記憶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