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則因果新聞....
現代的法官沒有古代的包大人英明.....這情況應該被告打三十大板
原告打五十大板才對.....若無前因哪來的後果?
倘若原告面對這問題把漏水給修好,樓下何來鑿洞之舉?
而且我敢說這條出事的管路一定不是供水管路,就因為樓上
"沒有損失",所以他才能不痛不癢的擱置五年之久。如果會
因此造成損失,早就修復了......
這問題很大嗎?其實也還好,就是有人喜歡作賤自己,在人間
修行已經很苦了,何必苦上加苦呢?.....有問題就處理,弄好
了對方也沒藉口找你囉唆了。
樓下的謂何不循司法途徑解決?
因為當事人壓根不相信法律能解這問題,漏水只是民事毀損而已,
打個好幾年是不是得搞到三審定讞還不知道呢,花這麼多時間與物
力、金錢只是要叫樓上的修漏水根本不合成本也緩不濟急....
可惜報應又無法立即彰顯天理.........無奈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