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getter
豈只只有法官不守法 ...
搞不好連那個特偵組也不守法 ...
說不定全部都是在配合演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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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四大幣案中,一般認為國務機要費罪名成立的機會最大
理由是,李惠芬首先提出假發票,審計部查帳後發現有問題,而1020哪時是在位總統,審計部要告發還要四處打聽哪個檢察官可靠,於是等到陳姓檢察官輪值時才敢告發
據報導陳檢察官回憶,因為被告對象是現任總統,整個調查可謂壓力之大,包括來自總統本人希望約見他...
最後起訴1020老婆,而1020有刑事豁免權要等到下台後才能開封追加起訴..
陳檢察官不是什麼特偵組的人,為免遭人口實,他在起訴時已經從寬認定,掰出來的什麼南線專案....通通當是真的
幾個弊案中,國務機要費不是特偵組起頭查的,而且偵辦時1020還在位,陳檢察官還敢起訴由此推論應該是'玩真的"
沒想到最後被定罪反而是什麼南港案和買官案,另外二次金改和外交機密費一審皆判無罪
法官要判有罪沒罪是他們的職權認定,但,總不能太違背經驗法則,過去的一,二審和三審發回更審都認定首長特別費跟國務機要費是不同的東西(法令白紙黑字很清楚),這次高等法院法官竟然可以無視法規直接把兩者混在一起同等看待,怎能讓人信服?
好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我們認為他會去坐牢,本來他並非罪大惡極,判有罪無罪我們也沒啥意見,可是,裁決書的理由實在莫名其妙到極點
什麼他沒有存心詐欺國籍問題?是主管機關沒有去查,這是什麼道理?好比,今天有人用假學歷或隱瞞學經驗得到公家的差事,後來被踢爆,可以說有什麼問題,是請他的單位沒有去查,怪誰?
最奇妙,法官判李慶安無罪,是否自己有點心虛?居然在判決書建議檢方可以上訴..拜託這是二審定讞的案,在耍寶嗎?
好了!就算是二審定讞的案件,我們的司法仍然是有辦法的,變更起訴的法條,高檢署認為是法官建議的,而且民意對這個判決很有意見,前兩天看報導,高檢署決定上訴,把詐欺罪改用較重的貪污罪,理由是,法官認定李由始至終都具備公務員資格(法官好笑的理由因為不是立法院解除他職務,而是他自己辭掉,所以他過去立委的資格仍是合法..)
李慶安能否過關還是未知數,高檢署就以高院法官的理據用貪污治罪條例再上訴
以上兩個案的結果,可能又要拖好幾年,再上訴到最高法院,我們的最高法院法官必然會大筆一揮"發回更審"...以後就是更來更去,得看有沒有機會遇到認真的"最高法院法官"把案件定讞下來,這就是我們的爛司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