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屬公訴罪!
意思就是說警察機關知道後就不能私了,警察必須依法行政去偵查偵辦,
如果掌握切確證據嫌疑人有犯罪(如監視畫面),警方就會移送法辦...
因此你要麻報案要麻吃虧,沒有第三種選擇.........
就像我聽過的案例....
開在學校附近的文具店被某學生偷過很多次,可惜苦無直接證據,因此每回
該名學生進入店內就已老闆被鎖定,直到某次抓賊抓贓。礙於對方才國中一
年級未成年,老闆不想給人為了區區幾十元就以法欺人,於是去店家長要求
到場處理,不料該生家長到達後氣勢凌人,反咬店家因為不堪損失所以殺雞
儆猴,還揚言控靠店家栽贓。於是店家直接報警處理........
該案到了法院,老闆拿出該生涉及起碼八起以上的竊案證據作為呈堂證供,
某些本不想拿出來的證據也一併呈上"大家看看無妨"。最後法官有了心證,
認定該生不是初犯而是連續慣犯,最後判決怎樣我沒繼續聊下去,但老闆獲
得大約五萬元的賠償金..........那小鬼從此再沒去過那間文具行了
若干年後老闆得知那小鬼已經在蹲苦窯了,因為涉及飆車、搶劫強盜等罪...
你要是不甘損失就報警,否則就摸摸鼻子吃悶虧,沒有保留法律追溯這種
屁話,那是政治人物所創造的政治術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