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不飛
請注意,
中午(或是其他時間)的便當(餐點),
不能算是福利或是理所當然的需求或是薪資所得的一部分,
因為所有勞方的附加﹝福利﹞要扣薪資的,可以算是資方的營運成本,
每年的所得稅扣繳憑單上都有註明,
除非在任職契約上有註明另當別論,
所以不要拿(便當)來當成控訴焦點。
資方的人身攻擊跟威脅字句可以請其他在場同事當證人,
當場立刻報警處理,警察來了之後馬上跟警員聲明要報案,
到轄區派出所錄取筆錄並取得報案三聯單。
錄音筆可以隨身攜帶,
但是錄音不能當成主要證據,只能當成佐證,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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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沒辦法
因為 資方的人身攻擊跟威脅字句 就算請同事當證人
到後來 該同事 會被老闆找理由資遣調
不能為了我們自己 就害了別人沒工作
這是資方 一貫的作風
做了10幾年的老員工 遣散費只有10幾萬 而且 還是要退休前 被遣散
了解 現在也沒再奢望錄音筆能有甚麼效力